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55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股份有限公司三亚支行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路**号,捕前住三亚市吉阳区**小区**栋**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3月11日、2020年4月26日至2020年5月26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1月28日至2020年2月11日、2020年4月12日至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份起,被告人陈某某分别任**股份有限公司三亚支行理财经理助理、渠道经理助理、三亚**街社区支行渠道经理助理。
2019年6月19日,哈某某到三亚市吉阳区**路**银行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由陈某某负责接待,陈某某将哈某某带到**银行无监控办公区内,向哈某某介绍**银行理财产品尊贵智慧91天理财项目,哈某某同意购买该产品后陈某某在平板电脑上登陆**银行官网,由哈某某登陆个人网上银行选择200万元人民币的理财产品并输入银行密码支付款项。陈某某提交哈某某购买产品的订单,网页显示购买申请提交成功,起息日为2019年6月20日,到期自动兑付时间为2019年9月19日,此时哈某某购买理财产品的200万元人民币被冻结,等到次日起息时,该款项自动转入银行账户内。随后,陈某某以帮忙领取相关活动礼品为由,让哈某某在平板电脑上登陆个人网银,进入网页后,陈某某在哈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撤销哈某某购买理财产品的订单,此时哈某某购买理财产品的200万元人民币由冻结状态变为活期状态,陈某某在哈某某的网银页面办理转账业务,分三笔共200万元人民币转到陈某某的银行账户(卡号62305800000********,持卡人为陈某某)。期间,每次转账均需要哈某某本人输入密码,陈某某以领取网上礼品需要输入银行卡密码为由,让哈某某输入密码,后陈某某称需要手机上的验证码,将哈某某的手机骗取过来,输入转账验证码,然后在哈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删除转账信息。2019年9月19日,哈某某未收到其购买理财项目的本金和收益,便联系陈某某,陈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经审查,陈某某自2017年4月份起在办理客户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业务时,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上述方式多次侵占理财产品的本金,其中王某甲250万元人民币、朱某某65万元人民币、赵某某100万元人民币、王某乙140万元人民币、沈某甲43万元人民币、蓝某某132万元人民币、邵某某15万元人民币。陈某某将所得款项用于彩票赌博及个人花销。破案后,**银行已退还哈某某、王某甲等八人本金共计人民币94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 物证:iphone手机一部、银行卡七张等;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扣押清单、手机信息提取笔录、个人账户清单、理财产品的购买清单及购买结果单、服务人员调岗通知书、劳动合同、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覃某某、黎某某、哈某某、王某甲、朱某某、赵某某、王某乙、沈某乙、蓝某某、邵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作为**银行三亚支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涉案数额共计人民币94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丽娜
书 记 员:姚莉娜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 涉案财物iphone手机一部、银行卡七张、钱包一个暂扣于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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