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75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区**镇**巷**号**房,住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园**栋**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职务侵占案,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深圳市**珠宝有限公司(经营地点: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路**号**珠宝园**栋)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收购的黄金原料4944.09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67808.82元)据为己有,后将上述黄金原料变卖后用于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蔡某某、钟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荣添
2020年12月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肆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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