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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职务侵占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722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现住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号**栋**楼**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9日至2019年11月6曰,被告人陈某某担任广西**管理有限公司**,经手公司资金出入。2017年8月至2019年10月间,陈某某采用伪造支出凭证、伪造银行存款回执单、提取现金不出账、伪造银行对账单、私自截留客户购房款等方式多次侵占公司资金,共计3646332元,大部分给其丈夫刘家君用于经营投资、赌博、生活开支,少部分由其本人消费。至案发不能归还公司。2019年11月8日,陈某某主动到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投案自首,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12月5日,广西万和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陈某某收款明细、陈某某挪用资金的明细、被害人库存现金情况证明、被害人营业执照、陈某某劳动合同复印件、陈某某微信转账记录、陈某某银行账户流水账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翔

2020年6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77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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