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诉刑诉〔2019〕88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191956********,汉族,初中文化,丹阳市**镇**村原工作人员,住丹阳市**镇**村**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3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丹阳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及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至2019年2月,陈某某伙同时任丹阳市**镇**村党委书记、村委会主任吴某某(另案处理),利用吴某某主管**村全面工作等职务便利,采用虚报工程、虚增工程造价等手段,侵占**村集体资金共计16.335413万元人民币。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 2015年6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吴某某,采用虚构“道沟清淤整治改造工程”合同,伪造工程资料等手段,侵占**村资金4.987413。
2.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吴某某,采用虚增工程量等手段,侵占**村资金8.305万元。
3.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2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吴某某,采用在**村**大塘至**村后水泥路东边路基拓宽工程上虚增工程量等手段,侵占**村集体资金3.043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工程合同、记账凭证、转账支票等书证;2.证人蒋某某、史某某、汤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犯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单位人员,利用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将单位财物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志龙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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