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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职务侵占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二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98********,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莒南县人,原临沂**商行西餐部业务经理,住莒南县道**镇**村**号。2018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在临市兰山区**国际水产城陈昱杰经营的“临沂商城**冻品商行”(个人独资企业)担任西餐部业务经理,负责冷冻食品的配送、对账、收款等工作。2017年4月至2018年10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截留客户支付的货款,并删改电脑发货记录以掩饰,共侵吞“临沂商城**冻品商行”货款570061.47元,赃款被其用于购买雪佛兰迈锐宝轿车、基金理财产品及个人消费等。2018年11月27日,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对被告人陈某某立案侦查。至2019年1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已退还赃款、轿车共计价值5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丁某某、尹某某的证言;被害单位负责人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志虎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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