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81199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兴宁市**镇**村**号。2018年8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1月1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甲是广州阿子猫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大街**号)下属喵小妖淘宝店的采购员。2019年8月至2019年9月20日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为公司采购服装、订做服饰的职务便利,拖欠、截留公司进货款、订货款共计人民币126072元,用于偿还欠款及网络赌博。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9月21日逃匿至北京市,后经劝说于9月23日返回公司,期间陆续向公司还款,直至2019年10月9日配合公司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及其家属已向被害单位退赔人民币116700元,获得被害单位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单位委托报案代表陈某乙、马某的陈述;
3.案发现场、抓获现场、抓获经过、营业执照、转账记录、对账单、进货单等书证、物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企业人员,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东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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