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19〕86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031983********,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宁波**贸易有限公司工作,出生地浙江省宁波市,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街道**家园**幢**号**室。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7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2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李某某、马某某(均另案处理),共同虚构分销商“宁波**贸易有限公司徐某甲”、“安徽省宣城市芜湖**商贸有限公司徐某乙”的名义申请赠品,利用李某某担任广州**公司玉兰油品牌市场部助理品牌经理的职务便利,违规操作并指示广州市**物流有限公司发货至被告人陈某某指定的地址,后由被告人陈某某收货并销赃,从中侵吞**公司的玉兰油产品共三批(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7682237.96元)。
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2年7月18日至2012年8月15日,同案人李某某、马某某共计向**公司退赔价值人民币13088246.31元赠品等货物一批(其中退回发往安徽、宁波的三批货物价值人民币10192096.71元)。
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向广州**有限公司退赔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亲笔供词;2.被害单位的报案材料;3.送货单、电子邮件、银行流水等书证、物证;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 电子监控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媛媛
2019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材料共4册。
3、视听资料:光碟4张,随案移送。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