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职务侵占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1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9月9日到广东捷雪制衣有限公司工作,并担任该公司天猫网络推广销售运营负责人。后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利用职务便利,将该公司用于网络推广的资金共人民币235031.33元占为己有。至2019年12月2日,广东捷雪制衣有限公司总经理周某甲玲发现该情况后报警,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处警,将在现场的被告人陈某某带回调查。

2019年12月17日,广东捷雪制衣有限公司收到被告人陈某某父母归还陈某某的涉案费用23万元,并对被告人陈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扣押、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相片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相关证实材料,营业执照,入职申请表、工资表,谅解书,具结书等;

2. 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乙欢、周某甲玲、周松轩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珠陈述;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和辩解;

4.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案后,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具结书》,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湖锋

2020年4月2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2. 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

3. 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