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云检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89********,汉族,专科文化,原连云港**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20年5月1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4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职务侵占
2018年1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连云港**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务员的便利,虚构**公司与南京**物流有限公司、南京**装卸服务部的业务,将**公司69700元人民币非法占为己有。
2、 挪用资金
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利用经手**公司承接代理**公司业务的便利,挪用**公司合计17404美元(折合117670元人民币)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基本信息、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全日制劳动合同书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顾某某、肖马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宽松
检察官助理:梁小海
2020年11月24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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