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二部刑诉〔2020〕80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1198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园**路**号,现住北京市东城区**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9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有限公司班主任的职务便利,收取学生家长课时费后,未按规定上交单位,非法侵占所在单位资金人民币共计17万余元。后被告人陈某某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劳动合同、岗位职责、银行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2.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3.电子数据:鉴定数据;4.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单位陈述:被害单位***校区负责人尚某某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其它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单位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颖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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