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64********,汉族,中专文化,农民,郯城县**乡**村原支部书记,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乡**村**号。2019年11月24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10月9日,甲方某某村委与乙方王某某签订料场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将原高速公路用料场地(约80亩)承包给乙方,承包金额每年35000元,承包期限20年。2015年某某村委会以王某某与村委2007年签订的承包合同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由向郯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王某某,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被驳回。2016年3月26日,甲方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乙方王某某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书,乙方将其承包的某某料场场地80亩提供给甲方约42亩的料场及现有房屋和部分院墙给甲方使用,由甲方出资建设拌合站。后甲乙双方于2018年1月12日又签订了合作经营续签补充协议书,约定2018年1月20日开始乙方向甲方提供原来42亩的料场场地前提下另追加项目部板房东边约8亩料场场地及项目部南边紧挨310国道东边紧挨汽修厂的13亩场地其中部分院墙及房屋乙方无条件提供给甲方使用。2018年4月7日、8日,被告人陈某某两次主持召开村支两委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其中议题之一是废除不合法的合同、争回料场。2018年4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操纵指使一百余名村民以保护耕地为由,采取拉横幅堵门、堵路、不准机器运转等方式,围堵某某村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京沪高速项目部高速公路施工料场,阻碍施工十余天,致使高速公路施工无法进行。2018年5月17日,甲方某某村民委员会与乙方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在郯城县**乡人民政府的见证下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乙方自愿向甲方补偿因乙方某某料场拌合站内施工期间损毁道路、桥梁、水渠而产生的修复补偿费用(贰拾捌万元整),三日内付10万元,余下款项2018年7月付清等内容。后该项目部为顺利施工从郯城县容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购买价值257420元商砼给某某村修路,并将10万元转到**乡经管站某某村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收款收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证人王某某、范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明强
检察官助理:杨玲玲
2021年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_起诉书8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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