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19〕130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1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现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镇**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甲,女,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1241989********,汉族,小学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乡**村**组,现住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乙,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1241990********,小学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镇**号,现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镇**号。因涉嫌诈骗罪,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0723197********,汉族,小学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亭县**乡**村**组,现住四川省盐亭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丙,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21241991********,汉族,初中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镇**号,现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镇**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29221968********,汉族,小学文化,**装饰工程公司,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13211989********,汉族,中专文化,**装饰工程公司,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镇**号,现住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镇**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甲,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1321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装饰工程公司,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路**号**花园**栋**单元**层**号,现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路**号**花园**栋**单元**层**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万某某,女,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627199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州广南县**乡**村**组,现住云南省文山州广南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女,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8271991********,汉族,高中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街道**村,现住河南省平舆县**街道**村。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21241992********,汉族,初中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镇**路**号,现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女,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1011987********,汉族,初中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朝阳区**乡**村**号**组,现住云南省昭通市朝阳区**乡**村**号**组。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124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乡**街**号,现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乡**街**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昆明市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被告王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1241989********,汉族,小学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镇**号,现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镇**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1241995********,汉族,高中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镇**街**号,现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甲,女,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06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云南省昭通市**镇**号,现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云南省昭通市**镇**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1241998********,汉族,初中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镇**号,现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镇**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1241995********,汉族,小学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镇**号,现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镇**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邹某某,女,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4271993********,汉族,初中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乡**村委**组,现住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乡**村委**组。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06231994********,汉族,小学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镇**坝,现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镇**坝。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1241994********,汉族,小学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镇**街**号,现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06232000********,汉族,初中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镇**村**号,现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10241994********,汉族,初中文化,**科技有限公司、邦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威远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威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甲,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1241995********,汉族,初中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镇**街**号,现住四川省威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丁,女,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30231995********,汉族,初中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腾冲市**镇**村委**村**号,现住云南省腾冲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丁,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06231999********,汉族,初中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镇**号,现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镇**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女,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95********,汉族,中专文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镇**小区**幢**单元**室,现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镇**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1291994********,汉族,初中文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镇**村**组**号,现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8年1月0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西山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18年10月23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罗某甲、罗某乙、李某某、李某甲、何某某、陆某某、万某某、罗某丙、郑某某、任某某、李某乙、王某某、李某丙、林某某、曾某某、胡某某、曾某甲、刘某某、邹某某、刘某甲、黄某某、何某甲、刘某乙、罗某丁、杨某某、陈某某、李某丁、胡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4日、2019年7月19日、2019年10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间,被告人罗某某伙同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何某某、罗某丙、万某某、陆某某利用被告人罗某某成立的**科技有限公司,招募被告人郑某某、任某某、李某乙、王某某、李某丙、林某某、曾某某、罗 、胡某某、曾某甲、刘某某、邹某某、刘某甲、黄某某、胡某甲、李某丁等人,通过电话、微信、QQ等通讯方式,谎称可以提供和办理贷款,以需交纳会员费、保证金、手续费等为名,诈骗得被害人林某甲、周某某、朱某某等70人共计人民币4083124.22元,后共同分赃。
2018年9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罗某某、李某甲、何某甲成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人罗某某的帮助下,招募被告人罗某丁、林某某、胡某甲、杨某某、李某丁、陈某某、刘某乙等人,通过电话、微信、QQ等通讯方式,谎称可以提供和办理贷款,以需交纳会员费、保证金、手续费等为名,以交纳会员费、保证金、手续费等为名,诈骗得被害人孟某某、马某某、宋某某等29人共计人民币448932.36元,后共同分赃。
2017年12月26日0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西山区**路**酒吧因与张某某发生冲突,后电话邀约了雷某某(另案处理)、雷某甲(另案处理)与张某某、李某戊、刘某丁、张某甲发生斗殴,致被告人陈某某被匕首捅伤,刘某丁眼部和头部受伤,经鉴定陈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刘某丁为轻微伤。
2018年9月28日,民警在官渡区**花卉市场附近抓获被告人罗某丙。2018年9月29日,民警在官渡区**期**室抓获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黄某某、任某某、曾某某、刘某某、郑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王某某、曾某甲、胡某某、罗某戊、邹某某。同日,民警在官渡区**路**基地**幢被抓获告人李某某、李某甲、何某甲、陈某某、刘某乙、李某丁、胡某甲、罗某丁、杨某某、林某某,在官渡区**花园小区**栋**室抓获被告人何某某。2018年10月10日,民警在昆明市官渡区**收费站抓获被告人罗某某。2019年2月20日,民警在官渡区**村村口抓获被告人万某某。2019年3月6日,在民警电话通知后,被告人陆某某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被扣押的被告人手机、银行卡等;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工商注册公司信息,租房合同等;证人证言:证人李某己、侯某某等人的证言等;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林某甲、周某某、朱某某等99人的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罗某甲、罗某乙、李某某、李某甲、何某某、陆某某、万某某、罗某丙、郑某某、任某某、李某乙、王某某、李某丙、林某某、曾某某、胡某某、曾某甲、刘某某、邹某某、刘某甲、黄某某、何某甲、刘某乙、罗某丁、杨某某、陈某某、李某丁、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云南云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伤情鉴定;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远程勘验数据,现场勘验检查报告,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银行取款视频,现场监控视频、手机电子证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罗某甲、罗某乙、何某某、陆某某、万某某、罗某丙、郑某某、任某某、李某乙、王某某、李某丙、曾某某、胡某某、曾某甲、黄某某、刘某某、邹某某、刘某甲、罗某丁、林某某、胡某甲、李某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罗某甲、罗某某、李某甲、何某甲、林某某、刘某乙、罗某丁、杨某某、陈某某、李某丁、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邀约他人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萍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胡某某、陆某某现羁押在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罗某甲、万某某、郑某某、刘某乙、李某乙、王某某、邹某某、李某丁、曾某甲现羁押在昆明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何某甲、陈某某、罗某丁、林某某、胡某甲、杨某某现羁押在昆明市安宁市看守所;被告人罗某乙、何某某、罗某丙、任某某、李某丙、曾某某、刘某某、刘某甲、黄某某现羁押在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6册,光盘198张。
3、本案涉案款物情况:扣押被告人罗某某车牌号云******的红色保时捷车辆一辆;扣押被告人李某某车牌号云******黑色雪佛兰轿车一辆,车牌号云******黑色长城哈佛H6越野车一辆。扣押涉案现金人民币35279元,冻结涉案资金44409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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