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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聚众斗殴、非法持有枪支,张某甲、张某乙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村**巷**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6日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2019年3月19日起至2019年9月18日止)。因聚众斗殴嫌疑,于2019年6月12日被揭阳市公安空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3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六枝特区**镇**村**组。2019年5月21日被贵州省镇宁自治县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聚众斗殴嫌疑,于2019年6月12日被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六枝特区**镇**村**组。因聚众斗殴嫌疑,于2019年8月16日被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1日2时多,被告人陈某甲、张某甲和陈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一起在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会所KTV一包厢内喝酒,期间陈某甲与张某甲因琐事发生口角。次日0时多,陈某甲与张某甲双方互不服气并通过电话约定双方到**KTV路口打架,后陈某甲在**镇**村取出事先存放在老房子的一把猎枪(内有四发子弹)和一把砍刀后来到**镇政府门口,再叫“晓某”(现身份不明)驾驶小轿车载陈某甲到**KTV路口。张某甲则纠集被告人张某乙和陈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后三人另案处理),张某乙再纠集陈某丙、罗某某、张某戊、“小某”(后四人均在逃)等人,张某丁再纠集多名男子,张某甲一方准备了西瓜刀等工具来到** KTV门口准备斗殴。当陈某甲、“晓某”驾乘小轿车来到**KTV路口时,陈某乙见状带头和张某乙、张某丁、张某丙等人一起冲向小轿车,张某乙则手持一把西瓜刀,随后张某丙从张某乙手里接过这一把西瓜刀,张某甲一方来到距离小轿车约10米位置时,陈某甲从车辆副驾驶室的玻璃窗探出身体后拿枪向着天空连击发二枪,陈某乙等人听到枪声后往**KTV方向逃跑,“晓某”则驾驶车辆载着陈某甲追赶,在追赶过程中陈某甲又击发两枪恐吓对方(致广东****科技粤东片区分公司玻璃门损毁),“晓某”将车停放在** KTV门口后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砍刀伸出车辆驾驶室的玻璃窗向张某甲等人挥舞叫嚣,后“晓某”驾驶车辆将陈某甲载离现场。经现场勘查,**KTV附近的广东****科技粤东片区分公司的玻璃门及卷闸门上均有斑点,并在现场提取到四枚弹壳。当天1时44分,张某甲报案后主动到案,民警从张某甲处扣押到手机一部。2019年8月16日10时许,张某乙在温州市区被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6月12日6时多,陈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事后将猎枪存放在**镇**村其老房子内,猎枪已被民警扣押。经鉴定,扣押到的枪形物为自制猎枪,具有枪支性能。经价格鉴定,损毁两扇玻璃价值人民币10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手机一部、枪形物一把及四枚弹壳;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社区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缓刑执行通知书、更换玻璃费用收据、手机通话清单及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谢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及同案人陈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支、弹药鉴定书、揭阳市价格鉴定认证管理局价格鉴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持械聚众斗殴;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伟潮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张某甲、张某乙现羁押在揭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及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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