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镇,住奉新县**镇**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翌日由奉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4月27日上午,帅某某、吴某某(已判刑)等人为报复罗某甲、罗某乙(已判刑),持钢管篾刀、鱼叉等工具窜至在西门菜市场开设的赌场进行打砸,并将熊某某、罗某丙等人砍伤。
当晚,罗某甲、罗某乙为报复对方,纠集被告人陈某某及黄某某、胡某某、凌某某、董某某、雷某某、刘某某(已判刑)等人在干洲罗家组罗某甲、罗某乙老家集合和商量。经商量,罗某甲带被告人陈某某及黄某某、胡某某、凌 某某、董某某、雷某某、刘某某等人乘坐全顺车和面包车(车上装有钢管篾刀,由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出发至县城寻找对方。当车辆行驶至县供电公司附近时,发现徐某某驾驶的红色奥迪轿车,便进行追赶,追至发现三中后门路段,见徐某某、帅某某等数十人手持刀棍在路边等后,罗某甲等人手持钢管刀冲向对方,并发生打斗,将对方车辆砸坏。经鉴定,被砸车辆的损失价值为人民币89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帅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指认笔录等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涂清莲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奉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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