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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聚众斗殴)(公开版)_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48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41989********,汉族,小学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住江苏省苏州市**小区。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人民法院劳动教养一年零四个月。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同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1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4日晚,苏某某伙同苏某某、秦某某(三人已判)等人驾车窜至镇平县**网吧二店将胡某某女朋友李某某强行带走,胡某某、陈某某二人遂与苏某某产生矛盾。次日苏某某与陈某某在电话中对骂的时候,和苏某某一起的李某某听到后,多次在电话中与陈某某对骂并约定在镇平县**广场打架,陈某某遂约了李某某、朱某某(二人已判)等人驾车赶至**广场,李某某避而不见,苏某某应约见到李某某、陈某某、朱某某、胡某某等人后,李某某、陈某某、朱某某、胡某某等人遂与苏某某相约至镇平县**场打架。后苏某某在李某某、陈某某、朱某某、胡某某等人去**场的路上将约架的情况电话通知李某某,尔后苏某某、李某某遂纠集被告人陈某某及王某某、胡某某、秦某某、;梁某某、邹某某(上述人员已判)等人驾驶两辆越野车持钢管窜至镇平县**场将朱某某、陈某某、胡某某、李某某所乘坐的众泰T600越野车前后挤住,对陈某某、胡某某、朱某某、李某某四人进行殴打,并将朱某某的众泰T600越野车车玻璃砸烂,后被告人陈某某、苏某某、李某某等人驾车逃窜。经鉴定,李某某、朱某某、陈某某三人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被砸众泰T600越野车的毁损价格为人民币28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逞强好胜持械聚集多人互相殴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兆卿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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