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鲅检公诉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211890506307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捕前住营口市鲅鱼圈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大庆市),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张某甲向被告人陈某某借款五万元,2018年2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将张某甲约至营口市鲅鱼圈区华晟小区C区***的家中,要求张某甲签订出卖其名下***号楼***房产给被告人的合同,房款价为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陈某某要求张某甲在事先准备好的两张收条(一张14万元、一张16万元)上签名,由被告人朋友张某乙拍下张某甲与购房合同、16万元现金的合照后,被告人将16万元现金收回,事实上张某甲并未收到钱款。2018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委托律师向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甲返还房款30万元。2018年6月12日,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甲返还被告人陈某某购房款16万元及违约金4万8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捏造的证据、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志鑫
检察官助理:孙译徽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营口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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