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知产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北京**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乡**村**组。因涉嫌虚开发票罪,2020年9月1日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同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通过付费方式让他人为其虚开付款单位为北京**物流有限公司的发票等,虚开金额共计人民币80余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8月31日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在案扣押的手机;2.书证:发票、证明、缴税凭证等;3.证人李某某、张某某、尹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6.搜查笔录;7.微信聊天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让他人为其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妍霞
检察官助理:黄海悠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861238****,保证人夏某某,电话18612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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