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01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41424198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因本案于5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取保候审,7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广州**食品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与广州**医院有限公司签订“放心肉”供应合同。2018年8月,在按合同约定供应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向第三方公司购买了六张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出具给广州**医院有限公司。上述六张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506302.62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营业执照、供应合同等;
2.证人证言: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任佩红
检察官助理 刘 璐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1890****、1392409****、1392215****。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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