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检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111982********,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长沙市雨花区**栋**楼。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12月,被告人陈某某从王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以长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等六家公司为开票方、湖南**汽车有限公司为受票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人陈某某向王某某支付了开票费,之后被告人陈某某将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转卖给湖南**汽车有限公司会计彭某某,从中赚取差价。被告人陈某某向彭某某提供了42份共计382.8万元人民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内容为交通运输设备、服装等,所涉及开票单位与受票单位均无实际业务往来,被告人陈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余元。
2020年5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记录、湖南增值税普通发票、营业执照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一年二个月以上一年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达
检察官助理邹兴波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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