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港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号**花园**单元。因涉嫌逃税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本院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3日该局变更其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作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为解决该公司前期经营过程中没有进项发票的问题,在与**省**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向乙公司购买3份税率为17%的化工品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为2523376.07元,税额为428973.93元,价税合计2952350元。甲公司并于当月向原泉州市泉港区国家税务局申请认证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428973.93元。

另查明,2019年11月19日,甲公司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泉港区税务局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合计人民币3686464.64元。2019年10月29日经泉港公安分局经侦大队电话通知,被告人陈某某自行前往该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工作说明、受案登记表、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销合同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林某某、严某某九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人项义昌、林伟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发票管理制度,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428973.93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小莉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3600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