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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经网检刑诉〔2018〕72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3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村**巷**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栋**。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18年10月19日至11月1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自2018年10月5日至10月19日,自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1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间,海南某1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某2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某3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被告人陈某某实际控制期间,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从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东城区**里**号**楼**室)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53张,价税合计人民币1726.74万元,税款金额人民币198.65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6月14日被广州铁路公安局海口铁路公安处海口东站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等;5.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作为海南某1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某2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某3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宝华

2018年12月28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 预审卷共三十三册;

3. 换押证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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