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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检公诉刑诉〔2019〕23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71967********,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市**镇**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6月5日由庆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庆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居间介绍,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收取价税合计5.3%的开票费,通过王某甲、崔某某(均已判决)、王某乙(另案处理),从庆云**商贸有限公司为孙某某(已判决)经营的北京**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税额509193.59元;从营口**商贸有限公司为孙某某经营的北京**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税额145299.15元。

2015年年初,被告人陈某某居间介绍,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收取价税合计5.5%的开票费,通过王某甲、刘某某、李某某、朱某某(已判决),从庆云**商贸有限公司为衡水市**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税额2543409.3元。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税额3197902.04。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朱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笔录;5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坦白,应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至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芦广庆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庆云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六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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