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无业,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号。无前科。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6月11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陇西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7月10日陇西县公安局补查后重报。
经依法审查表明:2013年5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陇西注册成立陇西县**药业有限公司,公司地址位于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文峰镇药材交易城**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均系陈某某。2016年5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将该公司注销。
1.2013年8月至2014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发生实际交易的情况下,在农户常某某等人名下为陇西县**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103份,金额5702926.4元,在税务机关抵扣税款741380.43元。
2.2014年1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陇西县**药业有限公司名义为四川**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2495688.5元,税额324439.47元,价税合计2820127.97元。四川**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在当地税务机关认证并抵扣税款324439.7元。
2019年10月30日,安徽省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涡北派出所民警在亳州市高新区万达广场**网咖抓获被告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定西市国家税务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受案登记表、内资企业信息、交易明细、抵扣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
2.证人赵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自己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用于抵扣税款、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审理判处。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原文武
2020年8月6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家候审(1995677****);
2.侦查卷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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