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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81********,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地重庆市巫山县**街道****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小区****单元**,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2月23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介绍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人王某某(已判刑)接受徐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九江**矿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价税合计1463822元,税款212692.07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均被王某某公司抵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光力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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