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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二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6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浙江**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户籍所在地住湖北省**阳新县**镇**村**,现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花园**幢**室。2012年3月2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案于2019年9月2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期间,浙江**有限公司财务经理被告人陈某某在该公司与台州市**进出口有限公司、台州市**贸易有限公司存在部份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7%的手续费方式,又通过方某某(已判决)多开具了上述两家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0余份,价税合计人民币493.1万余元,税额人民币71万余元,后用于其公司抵扣。

2016年9月份,被告人陈某某所在公司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

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统计表、税收缴纳书、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银行交易记录、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采购入库单、纳税证明、公司登记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洪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同案犯方某某、黄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乾

2020年3月18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59*******。

2.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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