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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二部刑诉〔2020〕103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2016年10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浙江**有限公司与天津**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介绍浙江**有限公司取得天津**有限公司虚开的天津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虚开税款金额共计人民币209988.84元,上述发票均已申报抵扣。

到案后,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盐县公安局出具的归案经过、天津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已抵扣证明、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姜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在无实际货物往来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金额共计人民币209988.8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印珊丽

检察官助理:楚记龙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天津市北辰区**街**室。

    2.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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