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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行贿、非法持有枪支案)_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三部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6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出生地天津市蓟州区,户籍地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区**号,现住天津市蓟州区**。2019年1月12日因涉嫌行贿罪被天津市河西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7月10日因涉嫌行贿罪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同年7月23日因涉嫌行贿罪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天津市河西分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行贿、非法持有枪支一案,由天津市河西区监察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调查终结,分别于2019年7月10日、1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7月11、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付振兴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甲与天津**集团有限公司原**陈某乙(另案处理)系兄弟关系。2018年11月,陈某乙被免去天津**集团有限公司**职务。同年12月初,陈某乙与其妹夫王某某(另案处理) 共谋,由王某某给予天津市宝坻区**室原**么某某(另案处理) 30万元人民币,意图打探**机关办理陈某乙案件的案情,并帮助陈某乙减轻处罚。同年12月中旬,陈某乙、王某某与被告人陈某甲共同商议由被告人陈某甲、王某某分别出资15万元人民币,由王某某再次送予么某某30万元人民币,用于帮助陈某乙打探案情、减轻处罚。上述60万元人民币么某某均予以收受,并将钱款存放于其居住地车库中,后被天津市纪委监委查获。

2018年12月21日,天津市监察委员会对被告人陈某甲居住地天津市蓟州区**镇**小区**号楼依法进行搜查,查获黑色金属质地枪形物一支并依法予以扣留。案发后,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的枪形物能正常发射与之匹配的以火药为动力的质量为5.5g、直径为7.60mm的弹头,比动能为121.30J/cm,认定为枪支。

2019年1月12日,河西区监察委办案人员从被告人陈某甲住所地将其带至天津市纪委惩防教育基地进行调查,并于同日对其执行留置措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赃款、枪支照片等物证;

2.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天津市宝坻区纪委文件、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文件等书证;

3.陈某乙、王某某、幺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司法枪支鉴定书;

6. 现场监控录像;

7.辨认笔录;

8. 身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他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共计人民币30万元;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隋立伟

代理检察员:张媛媛  

2019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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