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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行贿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诉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房地产中介,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村**号,现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道**路**室。因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清远市清新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0月30日被解除留置措施,2020年1月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清新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在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过程中,为满足其他房地产中介缩短二手房过户及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周期的要求并从中赚取佣金,便利用清远市清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不动产过户登记收件及初审工作的黄某某的职务之便,使800余个购房客户优先、加快办理二手房过户及抵押登记手续,以每加快办理一个不动产权证收取人民币300元-700元不等的费用为标准,通过给予现金、微信和银行卡转账送给黄某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39650元。被告人陈某某从中获得非法盈利约人民币100000元,被其用于日常生活消费。

2017年2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为满足其他房地产中介缩短不动产单元代码编制办理周期的要求并从中赚取佣金,便利用清远市清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发放权籍调查表(即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工作的李某某的职务之便,使200余个购房客户优先、加快办理权籍落宗手续,以每加快编制一个不动产单元代码收取人民币150元-200元不等的费用为标准,通过微信和银行卡转账送给李某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2088.88元。陈某某从中获得非法盈利约人民币40000元,被其用于日常生活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江某某等人的证言;

4.受贿人黄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6.鉴定意见;

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邝任军

2020年2月17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80册、光盘1张、手机1台。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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