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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行贿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诉刑诉〔2017〕27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68********,汉族,大学文化,原江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主管,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城**栋(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镇**大街**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行贿罪,于2016年9月2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同年10月6日转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1日经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行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2016年12月21日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7年2月4日决定对本案补充侦查,2017年3月3日再次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7年1月20日、2017年4月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至2009年,被告人陈某某在作为时任**县县长蒋某某的专职司机期间,在2006年至2009年春节前分四次向蒋某某行贿共计人民币40万元,并在蒋某某的帮助下,在个人以及妻子刘某某的职务调整、开发房地产以及工程扩建等方面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邳州市公安局调取的刑事责任年龄证明、任职证明等相关书证;

2.证人程某某、耿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以及同案犯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

2017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在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3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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