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万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铁脑壳”,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4197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石阡县汤山镇临江**路**号,现住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汤山镇临江**路**号,原石阡县××职工,2009年1月12日犯贪污罪因情节轻微被石阡县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1被石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石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5月27日被石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分别于2019年7月23日、10月1日对其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现羁押于松桃县看守所。
本案由铜仁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6月1日以铜监诉字[2020]6号起诉意见书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铜仁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5日将本案移交我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2年8月,时任铜仁市公安局副局长的盛某某带队到石阡县查办“六合彩”案件,被告人陈某某因曾参与坐庄贩卖“六合彩”,为了不受打击惩处,其找到与盛某某关系好的朋友王某某,请王某某出面找盛某某说情,最终陈某某没有受到任何处罚。陈某某看中盛某某公安局副局长的身份,为了感谢盛某某的帮助并与之维系好关系,便于以后继续得到对方的关照,陈某某先后送给盛某某如下财物(共计2.4946万元):
1、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某在铜仁市**小区盛某某的家里,送给盛某某一件6瓶装普通飞天茅台酒,折合人民币0.9114万元(当时单价0.1519万元,6瓶合计0.9114万元)。
2、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某在铜仁市**小区盛某某的家的楼下,送给盛某某2瓶装普通飞天茅台酒,折合人民币0.3038万元(当时单价0.1519万元,2瓶合计0.3038万元)。
3.2016年3月,盛某某儿子盛程结婚,陈某某送给盛某某0.5万元。
4.201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陈某某在铜仁睿力国际小区门口,送给盛某某一件6瓶装普通飞天茅台酒,折合人民币0.7794万元(当时单价0.1299万元,6瓶合计0.7794万元)。
二、2017年年底,思南县公安局准备实施“三所一中队”(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武警中队)工程地面硬化和园林绿化工程时,被告人陈某某为了承揽到该工程找到同乡好友即时任思南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的邵某甲提出想做这个工程的想法,邵某甲答应帮忙后给单位具体负责工程建设的基建办主任张某甲打招呼称会有公司与其联系叫其安排该公司承建的相关事宜。2018年1月22日,思南县公安局与贵州智聚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签订招标代理合同启动招标程序后,2018年2月27日,陈某某挂靠的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陈某某得以顺利承建。在此过程中,陈某某为了得到和感谢邵某甲的关照,先后二次送给邵某甲共计60万元:
1.2017年春节期间的一天中午,陈某某在自己经营的蓝天茶庄,以赠送茶叶为名用黑色塑料袋装了10万元现金送给邵某甲。
2.2019年1月25日,陈某某在其岳母家楼下,将事先准备好的50万元现金用黑色塑料袋装好交给邵某甲的兄弟邵某乙让其转交给邵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表、户籍证明、铜仁市人民政府任免职文件、贵州**酒销售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公司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中标通知书及公示、合同协议书、思南县公安局会议纪要、思南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承包经营合同复印件、信用社账户银行流水凭证、工程进度款拨付申请书及工程量支付报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盛某某、王某某、邵某甲、邵某乙、邵某丙、甘某某、张某甲、田某甲、张某乙、陈某某、郭某某、何某某、田某乙、刘某某和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逃避处罚、获取工程项目,多次给予相关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62.4946万元,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徐庆
2020年6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羁押于松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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