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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行贿案)_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佳向检诉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191974********,汉族,初中文化,同江市**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同江市,住同江市**小区。因犯行贿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同江市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行贿罪,经佳木斯市向阳区监察委员会决定,于2019年4月11日被佳木斯市向阳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行贿罪,经佳木斯市向阳区监察委员会决定,于2019年4月23日被佳木斯市向阳区监察委员会解除留置措施;因涉嫌犯有行贿罪,经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同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 月10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案由佳木斯市向阳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承建了黑龙江省同江市教育体育局基建工程项目,为了感谢时任同江市教育体育局局长金某某(另案处理)在项目中提供的帮助,被告人陈某某分5次送给金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45,000元。

2. 2012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承建了黑龙江省同江市教育体育局基建工程项目,为了感谢时任同江市教育体育局副局长岑某某(另案处理)在项目中提供的帮助,被告人陈某某分6次送给岑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17,000元。

3. 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承建了黑龙江省同江市八岔乡射击打靶场等工程项目,为了感谢时任同江市八岔乡党委书记高某某(另案处理)在项目中提供的帮助,被告人陈某某分4次送给高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70,000元。

4.2017年,被告人陈某某负责黑龙江省同江市人工河清淤工程项目施工,为了感谢时任同江市副市长李某甲(已判决)与其弟弟李某乙(另案处理)在项目中提供的帮助,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春节前通过银行转账送给李某乙人民币60,000元。

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于黑龙江省同江市被监察机关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施工合同、银行账户信息、干部任免审批表等;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多名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在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大庆

2020年5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同江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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