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临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7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湖南省临武县城关镇**居民委***社区**号**路**号。2013年9月27日,因赌博,被临武县公安局处伍佰元罚款。2014年4月18,因赌博被临武县公安局罚款伍佰元。2015年1月10日,因文溪村开设赌场案,被临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诈骗罪,经临武县公安局审查,于2017年7月6日立案侦查,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7月12日被抓获归案,于2019年7月16日被临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李某某、陈某甲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1月13日至2019年11月27日】。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临武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27日至2019年12月23日;自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2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在临武县城从事水泥生意近二十余年,其曾在临武县**北路、**路、**市场处租有他人店面进行水泥销售生意。2013年之后,陈某某在临武县**路**号租了一间门面进行水泥销售生意,店名为“**水泥销售点”。因其本人染上赌博恶习,从2013年至2017年多次在临武县**村**村**村、宜章**等地以“虾公鲤鱼”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且参与购买六合彩等违法活动。陈某某在参与赌博的过程中,输掉大量现金,并借下大量欠款。陈某某便利用水泥生意销售的过程中,向他人谎称自己在多家水泥厂有股份和水泥价格将要上涨提前订购则相对便宜为由,向多人借款用于入股以及收取他人购买水泥预付款,用于赌博(“虾公鲤鱼”、六合彩)和资金周转。
陈某某在提前收取大量水泥预付款后,采取发少量水泥来进行维持水泥生意,另外收取的预付水泥款用于赌博和偿还借款高利息。2017年7月2日晚,被告人陈某某便将手机关机潜逃。
一、合同诈骗罪
1、2016年12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向受害人陈某甲低价销售水泥,陈某甲预订了单价为280元的30吨宫宇32.5#水泥,陈某某收取了陈某甲8400元钱。陈某某仅仅发了1吨水泥后逃跑,造成陈某甲损失8120元。
2、2017年6月6日,受害人王某某找到被告人陈某某想购买水泥抵税票。陈某某谎称其这边的水泥价格非常便宜,以后订购水泥可以低价订购。受害人王某某等人信以为真,便以每吨单价220元钱的价格订购了100吨水泥,王某某与周某某二人在临武县人民检察院门口处将22000元预付货款交给陈某某后,要求陈某某发货。陈某某仅发了24吨的水泥后,便要求王某某等人交纳三万元的押金,但被王某某等人拒绝。2017年7月2日,陈某某手机关机潜逃。造成王某某损失16720元。
3、2017年5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找到在家建房需要水泥的受害人陈某乙,以每吨单价320元的价格要陈某乙提前预支购买了30吨“苏仙南方32.5#”。2017年6月13日,陈某某电话通知对方,谎称水泥要涨价了,要提前预订可以更加优惠的价格售卖水泥给陈某乙。陈某乙信以为真后,以每吨单价260元的价格提前预订了50吨水泥。陈某某在收到对方预付货款后,交付了12吨水泥后,便不再发货,于2017年7月2日后关机潜逃。陈某乙损失18760元。
4、2017年5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找到受害人邝某某,谎称水泥要涨价了,他那边提前预订水泥的话价格会很便宜。邝某某信以为真,在他人那边购买过水泥还没有用完的情况下,便在陈某某那边以每吨280元钱的单价提前订购了40吨的“苏仙南方32.5#”水泥,预付了11200元钱的货款。当邝某某要求陈某某送水泥时,发现陈某某已经手机关机于2017年7月2日潜逃。邝某某损失11200元。
5、2017年4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找到在家建房需要水泥的受害人陈某丙,因二人有亲戚关系,陈某丙便以260元的单价提前预订了96吨的水泥“苏仙南方32.5#”。过了4天后,陈某某再次找到陈某丙谎称水泥要涨价了,提前订货的话还是原来价格,受害人陈某丙信以为真,便再次预订了50吨的“苏仙南方”。在此之后,陈某某运送了24吨的水泥给陈某丙后,于2017年7月2日后关机潜逃。陈某丙损失31270元。
6、2017年4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找到受害人陈某丁,谎称水泥要涨价,要陈某丁提前交钱订购水泥。陈某丁信以为真,便以每吨260元的单价订了60吨“苏仙南方32.5#”水泥交纳了现金15600元钱给陈某某;2017年5月19日,陈某某再次找到陈某丁,以同样的理由使陈某丁以每吨260元的单价订了70吨“苏仙南方32.5#”水泥交纳了现金18200元钱给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未交付水泥便逃跑了,造成陈某丁损失33800元。
7、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找到受害人石某某,谎称水泥要涨价,要石某某提前交钱订购水泥。石某某信以为真,便以每吨280元的单价订了100吨“苏仙南方32.5#”水泥交纳了现金28000元钱给陈某某;2017年5月24日,陈某某再次找到石某某,以同样的理由使石某某以每吨270元的单价订了50吨“苏仙南方32.5#”水泥交纳了现金13500元钱给陈某某。在此期间,陈某某运送了52.5吨水泥后,便不再发剩余水泥,于2017年7月2日后关机潜逃。石某某损失为26800元。
8、2017年4月1日,受害人邝某甲在陈某某销售水泥店内,以每吨320元钱的单价购买了3吨水泥。在店内,陈某某谎称自己这有便宜水泥,并以每吨单价280元的价格提前收了50吨的水泥款。在此期间,陈某某运送了26.5吨水泥后,便不再发剩余水泥,于2017年7月2日后关机潜逃。邝某甲损失6580元。
9、2017年3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找到受害人胡某某,谎称现在的水泥比较便宜,要胡某某提前交钱订购水泥。胡某某信以为真,便以每吨250元的单价订了50吨“祥丰32.5#”水泥交纳了现金12500元钱给陈某某;2017年3月22日,陈某某再次找到胡某某,谎称有更加便宜的水泥,受害人胡某某信以为真,以每吨200元的单价订了60吨“祥丰32.5#”水泥交纳了现金12000元钱给陈某某。在此期间,陈某某运送了48吨祥丰水泥给胡某某后,便不再发剩余水泥,于2017年7月2日后关机潜逃。胡某某损失12500元。
10、2016年12月24日,受害人陈某兵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陈某某,便以单价320元的价格提前预定了30吨“宜章宫宇42.5#”水泥,并且交纳了9600元钱的现金给陈某某。经过陈某兵多次催促要求陈某某发货时,陈某某仅发货10吨水泥给陈某兵,陈某兵10吨用剩下16包水泥,被陈某某借用走后便没有再发货了。2017年5月5日,陈某某再次找到陈某兵称水泥要涨价了,之前的价格很难买到便宜水泥了。陈某兵信以为真,便以单价260元的价格提前预定了80吨“苏仙南方32.5#”水泥,并且交纳了20800元钱的现金给陈某某。在此之后,陈某某再次打电话给陈某兵称他那边还有30吨便宜水泥,问陈某兵要不要,因陈某兵工地还没有用到水泥便拒绝了。2017年7月2日,陈某某关机潜逃。陈某兵损失27456元。
11、2016年9月5日,受害人胡某甲在陈某某店内提前预订了2000包单价为3.5元的石灰粉,陈某某在收到货款后仅送了1210包。2017年6月25日,胡某甲以提前预订水泥的方式向陈某某预订了26吨单价为280元的“宜章宫宇32.5#”水泥,在交纳了7280元现金给陈某某之后,当胡某甲要求陈某某发货后,陈某某手机关机后于2017年7月2日潜逃潜逃。胡某甲损失10045元。
12、2014年12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得知陈红某家将要建房子,便向陈红某推销水泥,并谎称提前预订价格便宜。受害人陈红某以每吨270元钱的价格提前订购了56.5吨的“宜章宫宇32.5#”水泥,陈红某交纳了15255元现金给陈某某后,陈某某发了2.5吨的水泥给陈红某;2017年4月5日,陈某某找到陈红某称水泥快要涨价了,提前预订价格会便宜,陈红某便提前预交了50吨单价270元的“苏仙南方32.5#”水泥货款共13500元钱;2017年6月30日,陈某某谎称自己这边分到有40吨“苏仙南方42.5#”的水泥,便以单价340元的价格要陈红某提前交钱订购下来。在此期间,陈某某总共发了14.5吨的水泥给陈红某。2017年7月2日,陈某某手机关机后潜逃。受害人陈红某损失38440元。
13、2016年12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谎称其要提前去厂家订购便宜水泥,向受害人陈某波借款四万元,后因无力还款双方便口头决定将借款转化给预订水泥的货款;2017年6月14日,受害人陈某波与他人合作的砖厂需要水泥,便在陈某某处购买水泥,陈某某谎称提前一次性交钱可以非常便宜的价格购买到水泥,陈某波预订了50吨苏仙南方32.5#水泥,将现金交给被告人陈某某。在收到15吨左右的水泥后,陈某某便不再发货关机潜逃。陈某波损失50000元。
14、2016年11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谎称其有便宜水泥向受害人陈某红推销。陈某红在陈某某处预订了宫宇32.5#水泥96吨,单价250元,并当日交纳了24000元现金给陈某某。但陈某某于2017年7月2日关机潜逃,未交付水泥。陈某红损失24000元钱。
15、2016年10月,陈某某向陈三某低价兜售水泥,分别于2016年10月30日,收取陈三某水泥预付款56000元钱,2016年11月1日,收取陈三某水泥预付款32000元,2016年11月9日,收取陈三某水泥预付款26000元。随后陈某某陆续向陈三某运送部分水泥后,还有80吨宫宇42.5#的水泥未发货便关机潜逃。陈三某损失为25600元。
16、2016年11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向受害人陈某建低价兜售水泥,陈某建当天上午预订了宫宇32.5#水泥50吨,每吨280元钱;下午预订了宫宇42.5#水泥100吨,每吨320元钱。陈某某当天两次收取陈某建水泥预付款46000元钱。随后陈某某陆续向陈某建运送部分水泥。截止2017年7月2日陈某某潜逃,陈某建损失为20960元。
17、2016年10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向骆某某低价兜售水泥,骆某某预订了郴州南方水泥48吨,每吨310元钱;祥丰32.5#水泥50吨,每吨250元钱。在收取骆某某水泥预付款27380元现金后,陈某某陆续向骆某某运送部分水泥。2017年6月27日,被告人再次联系骆某某再次以低价兜售苏仙南方32.5#水泥,后骆某某以每吨310元的单价订购交纳10000元钱给陈某某。2017年7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便潜逃,骆某某损失19648元。
18、2017年6月7日,陈某某向陈某忠低价兜售水泥,称提前交钱预定,以后需要了随时可以拿货。陈某忠在陈某某处预订了单价270元,共64吨苏仙南方32.5#水泥。陈某某当天收取陈某忠水泥预付款17280元。随后陈某某陆续向陈某忠运送部分水泥后,还有52吨苏仙南方32.5#的水泥未发货便关机潜逃。陈某忠损失为14040元。
19、2017年6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向受害人曾某某低价兜售水泥,受害人曾某某订购了80吨苏仙南方32.5#水泥,单价280元;10吨祥丰32.5#水泥,单价260元。陈某某在收到曾某某现金25000元钱现金后于2017年7月2日潜逃。曾某某损失为25000元。
20、2017年6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向受害人邝某乙低价兜售水泥,受害人邝某乙订购了40吨苏仙南方32.5#水泥,单价320元;石灰粉300包,单价6元;2017年6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再次找到邝某乙谎称有更便宜的水泥,邝某乙订购了40吨单价为280元的苏仙南方32.5#水泥。随后陈某某陆续向邝某乙运送9吨水泥和100包石灰后,于2017年7月2日潜逃。邝某乙损失为22320元。
21、2016年8月13日,8月21日,9月3日,10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先后四次向邓某某谎称其有便宜水泥,需要交钱提前预定。邓某某信以为真,便四次以单价220、190、200、200元每吨的价格订购了祥丰32.5#水泥共418吨。邓某某支付了预付款84400元给陈某某,陆续向邓某某发了150吨水泥后(价值约3万余元),2017年7月2日,陈某某潜逃。造成邓某某损失40000余元。
22、2016年12月11日、12月15日、12月23日、12月28日、2017年1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向受害人陈某桶五次低价兜售水泥,受害人陈某桶订购了宫宇42.5#水泥50吨、100吨、100吨、113吨、60吨,共423吨。陈某某在收到陈某桶现金120710元后,先后发了273吨水泥后,剩余150吨宫宇水泥便不再发货。陈某桶的损失为37500元。
23、2017年3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向受害人陈某华低价推销水泥,受害人陈某华订购了苏仙南方32.5#水泥30吨。2017年4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再次找到陈某华,称有更加便宜的水泥,受害人陈某华订购了祥丰32.5#水泥50吨,在交纳了11000元钱给陈某某,陈某某在发了45吨水泥后便潜逃。陈某华的损失为7700元。
24、2016年11月18日、2017年1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先后两次向受害人罗某某低价推销水泥,受害人罗某某订购了宫宇32.5#水泥33吨、宫宇42.5#水泥28吨。陈某某在收到罗某某现金16700元后,先后发了42.5吨水泥,剩余18.5吨水泥便不再发货。罗某某损失为5365元。
25、2017年3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向受害人罗某甲的爷爷罗方成低价推销水泥,受害人罗方成订购了80吨宫宇32.5#水泥。陈某某在收到罗方成现金21600元钱后,先后发了40余吨水泥后便不再发货。罗方成损失为12000元。
26、2017年4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向受害人陈某山低价兜售水泥,受害人陈某山在陈某某处订购了40吨苏仙南方32.5#水泥,单价260元,并交付全部水泥款10400给陈某某,随后陈某某陆续向陈某山运送10吨水泥,2017年7月2日陈某某潜逃。陈某山损失7800元。
27、2017年4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向受害人罗某丙低价兜售水泥,罗某丙在陈某某处订购了100吨苏仙南方32.5#水泥,单价270元,并交付水泥款27000元给陈某某,随后陈某某陆续向罗某丙运送37吨水泥,2017年7月2日陈某某潜逃。罗某丙损失17010元。
28、2017年6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向受害人陈某民低价兜售水泥,受害人陈某民在陈某某处订购了40吨苏仙南方32.5#水泥,并将现金10400元钱交给陈某某,陈某某在拿到钱后于2017年7月2日潜逃。陈某民损失10400元。
29、2017年5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向受害人陈某胜低价兜售水泥,受害人陈某胜预订了6吨苏仙南方32.5#水泥,并将现金1800元钱交给陈某某,陈某某在当日发了4吨水泥,剩下水泥未发货并于2017年7月2日潜逃。陈某胜损失600元。
30、2017年5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向受害人陈某兴低价兜售水泥,受害人陈某兴预订了80吨苏仙南方32.5#水泥,单价260吨,在陈某兴将20800元钱现金交给陈某某后,陈某某发了8.5吨水泥后便潜逃。陈某兴损失为18590元。
31、2017年6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向受害人陈某良低价兜售水泥,受害人陈某良预订了100吨的单价为260元的苏仙南方32.5#水泥。在陈某良交了26000元钱之后,陈某某于2017年7月2日潜逃。陈某良损失为26000元。
32、2017年5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向受害人陈某辉低价兜售水泥,受害人陈某辉预订了40吨单价为260元的苏仙南方32.5#水泥。在陈某辉交了10400元钱之后,陈某某发了11吨货后便不再发货,并于2017年7月2日潜逃。受害人陈某辉损失为7540元。
33、017年3月28日,陈某宝在陈某某处提前订购了50吨水泥,并将13000元钱交给陈某某,在2017年4月份发了5000元水泥钱后,便于2017年7月2日潜逃。陈某宝损失为8000元。
34、2017年1月4日、4月20日、5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三次向受害人陈兴某低价销售水泥,陈兴某预订了共200吨水泥。在收到陈兴某55000元钱现金后,陈某某发了部分水泥后,便潜逃。陈兴某损失为20000元。
35、2017年6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向受害人陈某忠低价销售水泥,陈某忠以单价270元预订了64吨苏仙南方32.5#水泥。在收到陈某忠17280元现金后,陈某某仅送了4吨水泥后便于2017年7月日潜逃。陈某忠损失为16200元。
36、2017年3月2日、3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向受害人陈某明低价销售水泥,陈某明预订了90吨苏仙南方32.5#水泥后,便将现金24600元钱交给陈某某。陈某某在收到钱后送了59吨水泥后,便于2017年7月2日潜逃。陈某明损失8080元。
37、2017年6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向受害人陈建某低价销售水泥,陈建某预订了50吨苏仙南方32.5#水泥后,便将现金16000元钱交给陈某某。陈某某在收到钱后仅送了8吨水泥后便于2017年7月2日潜逃。陈建某损失13440元。
38、2017年5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向受害人陈雄某低价销售水泥,陈雄某预订了50吨苏仙南方32.5#水泥后,便将现金13000元钱交给陈某某。陈某某在收到钱后送了39.4吨水泥后便于2017年7月2日潜逃。陈雄某损失2756元钱。
39、2017年3月1日、3月2日、3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向受害人陈光某低价销售水泥,陈光某预订了苏仙南方32.5#水泥80吨、苏仙南方42.5#水泥48吨、苏仙南方42.5#水泥70吨,陈某某在收到陈光某给的56560元现金后,送了苏仙南方32.5#水泥46吨、苏仙南方42.5#水泥32吨后,于2017年7月2日潜逃。陈光某损失33900元钱。
40、2016年9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向受害人陈惠某低价销售水泥,陈惠某预订了100吨单价270元的郴州东江32.5#水泥;陈某某在收到陈惠某27000元。因为受害人陈惠某一直没有用水泥的需求,便没有要求陈某某送水泥。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7年7月2日潜逃。陈惠某损失27000元。
41、2016年9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向受害人胡某乙低价销售水泥,胡某乙预订了200吨单价270元的郴州东江水泥。当日,陈某某收取胡某乙54000元钱现金。因胡某乙一直没有用水泥的需求,便没有要求陈某某送水泥。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7年7月2日潜逃。胡某乙损失54000元。
42、2016年7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低价向受害人陈瑞某低价销售水泥。陈某某谎称一名叫陈玉林的人在其手上预订水泥剩下104吨水泥和1000包石灰,现低价处理给陈瑞某。受害人陈瑞某信以为真,便按提供的收据上的金额将31580元现金交给陈某某。2016年10月20日和11月17日,陈某某两次向陈瑞某低价销售预订了1000包石灰和南方水泥34吨。在此之后的时候,陈某某发了77吨水泥和1020包石灰后便于2017年7月2日潜逃。陈瑞某损失为19900元。
42、2016年12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向受害人陈国某低价销售水泥,陈国某便交给陈某某15000元现金预订了宫宇42.5#水泥50吨;2017年3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向陈某菊低价销售水泥,陈某菊预订了水泥100吨,陈某某给陈某菊的收据上写的是祥丰32.5#每吨价格为300元共30000元,实际上陈某菊是以每吨价格260元钱的价格订购了东江水泥32.5#,在收到陈某菊26000元现金后,在3月24日,陈某某再次找到陈某菊称因为其是邓某某介绍的,可以以邓某某的名义以更加低的价格提前预订到水泥。受害人陈某菊信以为真,虽然收据上写的是320元每吨的祥丰42.5#水泥,但是实际上陈某菊仅以每吨220元的价格便预订了60吨的祥丰42.5#,陈某菊将13200元钱的现金交给陈某某。陈某某在收到钱后,送了44吨宫宇42.5#水泥和51吨东江32.5#水泥给陈国某和和陈某菊后便于2017年7月2日潜逃。受害人陈国某损失1800元,陈某菊损失25940元。
43、2016年7月18日、8月22日、10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三次向受害人罗某乙低价销售水泥,受害人预订水泥后便将现金交给陈某某,陈某某在发了一百余吨水泥后,剩下的35吨水泥没有发货便于2017年7月2日潜逃。罗某乙损失12000元。
44、2016年9月18日、10月5日、10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三次向受害人曾某某(黄某某之妻)低价销售水泥,受害人曾某某预订了水泥后便将现金交给陈某某,陈某某在发了部分水泥和石灰后,剩下38吨水泥和120包石灰没有发货便于2017年7月2日潜逃。曾某某损失为11620元。
45、2016年6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向受害人邝某丙低价销售水泥,受害人预订了60吨水泥后便将14400元现金交给陈某某;2016年8月3日并且当天再次以低价为由让受害人提前预订了50吨的郴州东江水泥,受害人便将现金12000元交给陈某某。陈某某在收到钱后陆续发了部分水泥后便不再发货,于2017年7月2日潜逃。邝某丙损失为9220元。
46、2016年9月28日、10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先后两次向受害人陈某树低价销售水泥,受害人在陈某某的诱骗下订购了450吨的水泥,并且将9万元现金交给被告人陈某某,后陈某某在发送部分水泥后,剩余63200元的水泥便不再发货,并于2017年7月2日潜逃。陈某树损失为63200元。
47、2017年3月28日、3月29日、4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先后三次向李某甲低价销售水泥,李某甲在先后预订了120吨东江金磊32.5#、188吨祥丰32.5#、80吨祥丰32.5#水泥后,将91600元钱交给陈某某。之后,陈某某并未发送任何水泥,便于2017年7月2日潜逃。李某甲损失为91600元。
48、2016年12月26日,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先后两次向受害人陈某武低价销售水泥,陈某武预订了164吨的水泥并支付了46780元钱;陈某某陆续运了97吨水泥后,剩余67吨水泥没有发货,便于2017年7月2日潜逃。陈某武损失为20000元。
49、2017年3月14日,因陈某武叔叔陈玉某建房需要水泥,陈玉某便以陈某武的名义在陈某某处预订了80吨价值22400元的水泥,并将钱通过陈某武拿给陈某某。2017年4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便直接找到受害人陈玉某谎称还有低价水泥,再次向陈玉某低价兜售水泥。受害人陈玉某订购了40吨苏仙南方32.5#水泥价值10000元的水泥。陈某某在收到陈玉某支付的现金水泥款后,发送了24吨水泥后,便于2017年7月2日潜逃。陈玉某损失为55200元。
50、2015年6月16日、2015年10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两次低价向杜某某销售水泥,杜某某在陈某某处预订了42吨宫宇32.5#水泥、11吨金磊42.5#水泥,宫宇32.5#水泥,陈某某在收到杜某某31500元现金后,发送了部分水泥,还有46吨水泥没有发货。2017年7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潜逃。杜某某损失12420元。
51、2016年9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向受害人曾某甲低价兜售水泥,受害人曾某甲订购了56吨东江金磊42.5#水泥,单价340元。陈某某在收到曾某甲19040元现金后,仅在2017年1月份发了8吨水泥。2017年7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潜逃。曾某甲的损失为16320元。
52、2017年2月23日、4月6日,陈学某两次订购了110吨单位280元的苏仙南方32.5#水泥,收取陈学某2.8万元预付款,后发了72吨水泥后逃跑,造成陈学某7840元损失。
53、2016年12月4日、2017年2月23日、2017年4月28日陈某刚先后三次订购了宫宇42.5#水泥50吨、宫宇32.5#水泥50吨、苏仙南方32.5#水泥60吨并且将4.68万元现金交付陈某某,陈某某发了部分水泥后逃跑,造成陈某刚14000元损失。
54、2017年3月2日,陈某英在陈某某处订购了20吨苏仙南方32.5#水泥,陈某英预付0.6万元货款,在发了9吨水泥后,陈某某逃跑,造成陈某英损失3300元。
55、2017年3月2日,陈某戊、胡某丙订购了90吨苏仙南方32.5#水泥,预付货款2.52万元给陈某某,在发了18吨水泥后,陈某某逃跑,造成陈某戊、胡某丙二人损失20160元。
56、2017年2月5日,陈某己在陈某某处订购了20吨苏仙南方水泥,预付货款0.66万元,在发了12吨水泥后陈某某逃跑,造成陈某己损失2640元。
57、2016年11月16日、2017年1月14日,夏某某、陈某庚夫妇在陈某某处订购30吨宫宇42.5#、30吨宫宇32.5#、60吨苏仙南方42.5#水泥、40吨苏仙南方32.5吨并预付货款4.58万元,陈某某在发放部分水泥后逃跑,造成夏某某、陈某庚夫妇损失14902元。
58、2017年2月16日、2017年4月16日陈德某两次在陈某某处订购50吨宫宇42.5#、50吨宫宇32.5吨、90吨苏仙南方42.5#水泥,预付5.95万元给陈某某,陈某某在发放部分水泥后逃跑,造成陈德某损失46560元。
59、2017年1月6日、2017年2月6日陈崇某在陈某某处订购91吨宫宇32.5#水泥、86吨42.5#水泥,86吨苏仙南方32.5#水泥,并预付7.01万元货款给陈某某,陈某某在发放部分水泥后逃跑,造成陈崇某损失44060元。
60、2017年4月15日,陈双某在陈某某处订购50吨苏仙南方32.5#水泥和嘉禾石灰300包,并且将1.58万元货款预付给陈某某,陈某某在发放了部分水泥及石灰后逃跑,造成陈双某损失14060元。
61、2016年12月4日陈某强在陈某某处订购了50吨宫宇32.5#水泥并将1.4万元预付款交给陈某某,陈某某未发放水泥就逃跑,造成陈某强损失14000元。
62、2017年2月13日、2017年4月14日、2017年4月29日陈继某、陈学某二人向陈某某订购水泥,先后订购了40吨宫宇42.5#水泥、20吨宫宇32.5#水泥、100吨宫宇42.5#、50吨苏仙南方32.5#水泥。二人先后支付了5.88万元预付款给陈某某,在发放了部分水泥后陈某某逃跑,造成陈继某、陈学某二人损失38870元。
63、2017年4月10日、2017年5月4日,陈卫某在陈某某处订购水泥20吨苏仙南方42.5#水泥、30吨苏仙南方32.5#、50吨苏仙南方42.5#水泥,并将2.88万元预付款交给陈某某,陈某某在发放部分水泥后逃跑,造成陈卫某损失21020元。
64、2017年2月5日,陈叶某在陈某某处订购40吨宫宇42.5#水泥、20吨宫宇32.5#水泥,并将1.68万元预付货款交给陈某某,陈某某在发放了部分水泥后逃跑,造成陈叶某损失13990元。
65、2017年6月7日、2017年6月9日,陈玉某在陈某某处订购100余吨苏仙南方水泥,并将3.4万元预付货款交给陈某某,在交付部分水泥后陈国逃跑,造成陈玉某损失28360元。
66、2017年5月19日,陈某辛(其妻子胡某戊)向陈国订购130吨苏仙南方32.5#水泥,并将3.38万元预付货款交给陈某某,陈某某在收到预付款后逃跑造成陈某辛损失33800元。
67、2017年4月19日,陈近某、曾某乙二人向陈某某订购168吨苏仙南方32.5#水泥,并将4.7040万元预付款给陈某某,陈某某在发放了部分水泥后逃跑,造成二人损失34440元。
68、2017年5月31日陈某平向陈某某订购50吨苏仙南方32.5#水泥,并将1.3万元预付货款交给陈某某,陈某某在发放了小部分水泥后逃跑,造成陈某平损失9490元。
69、2017年5月13日,陈雄某向陈某某订购50吨苏仙南方32.5#水泥,并将1.3万元预付款交给陈某某,陈某某在发放了小部分水泥后逃跑,造成陈雄某损失9880元。
70、2017年5月2日,陈顺某向陈国订购180吨苏仙南方32.5#水泥,并将5.04万元预付货款交给陈某某,在交付了小部分水泥后,陈某某逃跑,造成陈顺某损失45640元。
71、2017年5月18日、6月7日曾某丙先后两次向陈某某订购80#苏仙南方32.5#水泥,8150元的石灰并将29750元预付货款交给陈某某,在发放了小部分水泥和石灰后陈某某逃跑,造成曾某丙损失20560元。
72、2017年6月7日曾某丁向陈某某订购60吨苏仙南方32.5#水泥和石灰1500包,并将24450元预付货款交给陈某某,在发放了小部分水泥和石灰后陈某某逃跑,造成曾某丁21750元。
73、2016年12月、2017年3月27日、2017年5月28日,陈某亮向陈某某订购宫宇42.5#水泥及160吨苏仙南方32.5#水泥,并将5.12万元预付款交给陈某某,在发放小部分水泥后,陈某某逃跑,造成陈某亮损失24025元。
74、2017年2月3日,陈某强向陈某某订购80吨苏仙南方32.5#水泥并将2.08万元水泥预付款交给陈某某,在发放部分水泥后,陈某某逃跑,造成陈某强损失1950元。
75、2017年3月1日,陈五某向陈某某订购70吨苏仙南方32.5#水泥并将1.89万元预付款交给陈某某,在发放部分水泥后逃跑,造成陈五某损失9315元。
76、2017年3月19日,陈少某向陈某某订购80吨苏仙南方32.5#水泥,并向陈某某交付了2.24万元预付货款,陈某某在发放小部分水泥后逃跑,造成陈少某损失12600元。
77、2017年4月22日,陈某良向陈某某订购170吨苏仙南方32.5#水泥并将4.42万元预付货款交给陈某某,陈某某在收到货款后逃跑,造成陈某良损失44200元。
78、2017年4月10日,刘某某向陈某某订购60吨苏仙南方32.5#水泥并将1.56万元预付款交给陈某某,陈某某收到货款后逃跑,造成刘某某损失15600元。
79、2016年12月6日、2017年2月13日、2017年2月2日,陈发某三次向陈某某订购100吨宫宇42.5#水泥、168#郴州南方32.5#水泥、158吨苏仙南方32.5#水泥并将11.576万元预付货款交给陈某某,陈某某在交付部分水泥后逃跑,造成陈发某损失40555元。
80、2017年3月13日、6月17日,陈道某先后在陈某某处订购了80吨郴州南方32.5#、50吨苏仙南方32.5#水泥并将3.38万元预付货款交给陈某某,在发放部分水泥后陈某某逃跑,造成陈道某损失19240元。
81、2017年3月11日、2017年6月19日陈卜某向陈某某订购苏仙南方32.5#水泥80吨,苏仙南方32.5#水泥60吨,并将3.84万元预付款交给陈某某,在发放了小部分水泥后陈某某逃跑,造成陈卜某29760元损失。
82、2017年4月17日,雷某某(其夫陈某一)、陈献某二人向陈某某订购苏仙南方32.5#水泥60吨,并且两人将1.62万元预付款交给陈某某,在交付了部分水泥后陈某某逃跑,造成雷某某损失2268元,陈献某损失2970元。
83、2017年5月16日、2017年6月7日,陈光某两次共向陈某某订购150吨苏仙南方32.5#水泥,并将3.9万元预付货款交给陈某某,在交付了小部分水泥后陈某某逃跑,造成陈光某损失36270元.
84、2017年4月15日石某甲(与曹某某合伙)向陈某某订购100吨苏仙南方32.5#水泥,并将2.8万元预付货款交给陈某某,陈某某在交付了小部分水泥后逃跑,造成二人损失17640元。
85、截止到被告人陈某某2017年7月2日逃跑前,被告人陈某某欠苏仙南方代理李某某水泥货款217762元;欠资兴南方(东江金磊)水泥货款15069元。
二、诈骗罪
1、2017年6月份,被告人陈某某找到受害人陈某甲,谎称自己在临武县祥丰水泥厂有50万元股份,现因资金紧张,愿意从自己50万元股份中分15万元给陈某甲。陈某甲听后信以为真,先后三次共给了15万现金给陈某某用于入股临武县祥丰水泥厂的股金。在支付了8500元的利息后于2017年7月2日潜逃。造成陈某甲损失141500元。
2、2017年6月20日,陈某某以急需要用钱订货水泥为由向陈某丙借款三万元,并谎称四天后归还。后潜逃,造成陈某丙损失3万元。
3、2017年5月20日、5月25日6月16日,陈某某以需要钱提前订购水泥为由先后向陈某丁借款六万、四万、四万,共计140000元人民币,约定了一个月或两个月内还款。但是,陈某某拿到钱后于2017年7月2日后潜逃。
4、2016年12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以需要资金交纳水泥订金为由,向受害人李某乙借款9万元。2017年1月20日,陈某某在李某乙的多次催促下,偿还李某乙28000元,于2017年7月2日潜逃。造成李某乙损失为62000元钱。
5、2017年6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以需要资金提前到厂家进货为由,向受害人陈某二借款3万元,并谎称只借10天,并拿出1500元钱作为利息当场拿给陈某二。被告人陈某某在拿到钱后于2017年7月2日关机潜逃。受害人陈某二损失为28500元。
6、2015年11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谎称水泥将要涨价,自己的资金周转不过来为由,以每月2分利息向陈某四借款15万元钱;2015年12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谎称其在临武县祥丰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有5万元钱股份,并以入股为名在陈某四处以借为名收取五万现金;随后2017年1月26日,陈某某以生意周转、西山投标需要钱运作为由向陈某四借走7万元。2017年7月2日,陈某某关机潜逃,陈某四损失270000元。
7、2017年6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以水泥将要涨价,需要资金提前到厂家进货为由,向受害人陈某普借款7万元,并谎称只借10天,并拿出2000元钱作为利息当场拿给陈某普。被告人陈某某在拿到钱后于2017年7月2日关机潜逃。陈某普损失为68000元。
8、2015年1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以过年缺钱为由向受害人邓某某借款四万元钱,后经过多次催要一直未还。2017年7月2日陈某某逃跑,邓某某损失40000元。
9、2017年7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以做水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两次在受害人邝某丁处借款6万元,2017年7月1日陈某某潜逃,邝某丁损失60000元。
10、2016年12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以分股份为名想诱骗受害人陈某宝投资,被拒绝后便以借为名于2016年12月14日,在陈某宝处获取3万元现金;2017年1月9日、2017年1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两次以做生意急需要资金为由向受害人陈某宝借款七万元。2017年2月份,受害人陈某宝多次讨要的情况下,仅仅获得了3000元钱的利息后便一直拖延还款。陈某某逃跑后造成陈某宝损失97000元。
11、2016年8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再次找到受害人邝某丙以需要钱提前预订水泥为由向受害人借款三万元,一直未还款,2017年7月2日陈某某逃跑造成邝某丙损失30000元。
12、2017年6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以资金紧张需要钱进货为由向陈玉某借款三万元,并允诺5日后归还,并付了1200元利息。陈某某逃跑后造成陈玉某损失28800元。
13、2017年6月23日陈某某在陈某强处借款3万元现金,支付了1500元利息后逃跑,造成陈某强损失28500元
14、2017年6月18日、2017年6月19日陈某某以做水泥生意急用钱为由,向陈继某借款4万元并支付利息3000元,向陈学某借款3万元人民币,并支付利息2000元后逃跑,造成陈继某损失37000元,造成陈学某损失28000元。
15、2017年6月19日陈某某以做水泥生意急用钱为由向陈某亮借款3万元,支付了利息1500元后逃跑,造成陈某亮损失28500元。
16、2017年6月30日向陈某强借款3000元,后逃跑,造成陈某强损失3000元。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拒不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被告人陈某某拒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李某丙、胡某月、陈旭某等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李某某、陈某甲、陈三某等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对陈某某的讯问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1120800元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合计:2104906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数罪对其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卫华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临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证人、鉴定人名_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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