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一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抢夺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抢夺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1.2020年3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常州市武进区**镇**路**号**店内,向被害人徐某某提出赎回其抵押在该店内的手机,后假装扫描店内二维码,谎称已付抵押款并离店,从而骗得被害人徐某某215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退赔2100元并取得被害人徐某某的谅解。
2.2020年3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常州市武进区**镇**路**号的**手机店,采用上述同样手段骗得被害人李某某458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退赔4600元并取得被害人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抵押协议凭证、手机抵押款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提取笔录等。
(二)抢夺罪
2020年3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常州市武进区**镇**新村**社区**门,向被害人龚某某谎称欲购买其iPhone11手机及iPhone11 Pro手机,在被害人将手机交由被告人陈某某查看时,陈某某立即逃跑离开,从而夺得价值人民币10700元的手机2部。案发后,被抢手机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追缴的手机等物证;
2.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常州市武进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辨认、扣押笔录;
6.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调取的视频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朝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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