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诈骗、职务侵占案)_汕头市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5197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汕头市**货运有限公司驻深圳市办事处经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街道**路**号**栋**房,现住汕头市金平区**巷**号**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诈骗罪,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申请回避、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有权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职务侵占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2年7月被汕头市**货运有限公司(公司地址为汕头市金平区**路**号**物流市场)聘用后,被公司派往驻深圳宝安区办事处任经理。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于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月5日间,挪用公司的货运费及转入资金共计人民币103000元。2014年1月初,被告人陈某某挪用公司的公款被发觉后,归还公司人民币10000元,余93000元至案发没有归还。后被告人陈某某因无法继续偿还上述挪用款,遂萌发了非法占有公司钱款的念头,自2014年4月至案发期间,被告人陈某某继续利用其职务之便,采用收款未入账的方式,侵占公司客户深圳市**有限公司、**、**、**、**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实业有限公司、**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润滑油公司等多家企业单位代收货款共人民币213979元,加上上述尚未归还的93000元,共侵占人民币3069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110出警命令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被告人的户籍及前科证明材料;汕头市**;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还款计划书复印件、对账单;相关相片辨认材料;

2、证人罗某某、王某某、何某某、郑某某、黄某某、钟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二、诈骗

2014年12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汕头市**货运有限公司驻深圳办事处,向负责人李某某谎称,应公司老板林某某要求将部分储备金转入汕头总公司的理由,从李某某骗得公司储备金现金人民币50000元,后逃离公司,并中断与公司的一切联系。被告人陈某某将上述侵占及诈骗非法所得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汕头市**有限公司证明,现金支出凭单复印件及相关辨认材料;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玉云

2020年2月14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量刑建议书;

3、本案案卷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