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诈骗、职务侵占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12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31963********,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深圳市****有限公司驻公明上村****工业区管理处主任,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路**栋**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04年2月14日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6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2月15日,被害人黄某平的老婆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被告人陈某某称其可以找关系帮黄某平的老婆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黄某平信以为真,于同年2月18日、2月19日分别转账人民币5万元、合计10万元到陈某某的银行账户。后陈某某又以请人吃饭为借口向黄某平索要人民币5000元。黄某平此后多次向陈某某询问进展,陈某某以各种理由搪塞后与黄某平断绝联系。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原系被害单位深圳市****有限公司驻公明上村****工业区管理处主任。2012年4月至5月期间,陈某某利用公司委托其代收房租、水电费的职务便利,收取工业园内公司及员工的房租、水电费合计人民币89320元后占为己有。同年5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携款逃匿。

被害人报警后,民警经侦查,于2020年6月1日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身为公司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雁秋

检察官助理:刘佩秋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