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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一案)(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刑二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31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暂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街**单元**(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乡**村某小区)。2018年10月29日因犯诈骗罪被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某游戏平台谎称要出售其游戏账号,骗取梁某在长治市潞州区某街家中用手机向陈某某微信七次共转账5000元,后陈某某并交付梁某其游戏账号并将赃款挥霍。2019年9月30日,陈某某将该账号通过某平台以5555.5元出售。2019年11月1日,陈某某父亲赔偿梁某5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证明、报案材料等书证;梁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微信截图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席梦

2020年2月27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2.案卷证据和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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