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一部刑诉〔2020〕72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7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0日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曲靖市麒麟区东山镇新村村委会新村小区,以帮助被害人张某某升级残疾证为由,从张某某处骗走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通过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龙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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