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某某院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捕前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2020年1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20日因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同年4月29被东某某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12日被东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经本院批准由东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30日经沧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现在押。
本案由东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潘某某、黄某甲等人实施诈骗事实
2019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陈某某介绍潘某某(另案处理,下同)认识了黄某甲(另案处理,下同),三人欲通过收购他人游戏号码的名义骗取他人钱款,经过商议,潘某某负责事前给黄某甲提供用于取现的银行卡或收款二维码,骗取到钱款后潘某某负责银行卡中资金的取现。随后,潘某某找到梁某某(另案处理,下同),二人商议共同实施该犯罪获取利益,梁某某负责收集广东省茂名市以外的银行卡或收款二维码用于取现,并负责诈骗钱款到账后的核实、转账。
经查实,梁某某将十多张银行卡邮寄给潘某某,每次实施诈骗时潘某某接到黄某甲指令后,陈某某与潘某某、黄某甲等人会合集中到一起,将潘某某确定的收款银行卡告知黄某甲,黄某甲确定诈骗款到账后告知潘某某,潘某某远程告知梁某某查询到钱款后转移到事前商议的另外的二级卡上,由潘某某使用二级卡取款,钱款取出后全部交给黄某甲,黄某甲按照事前约定给潘某某、陈某某好处费,潘某某再按照约定将好处费分给梁某某,自2019年12月16日至20日间,陈某某共参与诈骗他人财物犯罪5起共计84201.2元。
具体犯罪如下:
1、2019年12月16日,被害人刘某某通过网上“京首斋”平台出售游戏账号,平台显示该账号以450元价格成功出售,刘某某因无法提现遂联系平台客服,平台客服以资金冻结需交钱解冻、解冻需要充值缴费等多种理由要求刘某某充值,刘某某首次充值后经查询后台发现被冻结资金与自己充值金额相符,便误以为资金充值到了该可靠、安全的平台上,便分多次向平台提供的银行卡、二维码充值17550.3元,但其充值的10800. 1元已经直接进入到潘某某、某某事前准备的宗某某尾号22900银行卡内,并在当日潘某某在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一ATM机上将10800元取走。
2、2019年12月17日,被害人姜某某通过网上“京东4512”平台出售游戏账号,平台显示该账号以10000元成功出售,姜某某因无法提现遂联系平台客服,平台客服以资金冻结需交钱解冻、解冻需要充值缴费等多种理由要求姜某某多次充值,被害人姜某某首次充值后经查询看到后台被冻结资金与充值金额相符,误以为资金充值到了该可靠、安全的平台上,遂多次转账35000.2元欲解冻资金,其中30000.2元早已被转入梁某某尾号为78695银行卡内,该卡内30000元又转入张某甲、李某某的银行卡内,由潘某某提现。
3、2019年12月17日,被害人王某某通过网上“京东4512”平台出售游戏账号,平台显示该账号以1200元成功出售,王某某因无法提现遂联系平台客服,平台客服以资金冻结需交钱解冻、解冻需要充值缴费等多种理由要求王某某多次充值,被害人王某某首次充值后经查询看到后台被冻结资金与充值金额相符,误以为以为资金充值到了该可靠、安全的平台上,遂多次转账24410.5元欲解冻资金,其中23200.5元转到梁某某尾号为78695的银行卡内,该卡内23200元又转入张某甲、李某某的银行卡,由潘某某提现。
4、2019年12月18日,被害人张某乙在“寻号魔”网络平台上出售游戏账号,平台显示以2200元成功出售。因张某乙无法提现遂联系平台客服,平台客服以资金冻结需交钱解冻等、解冻需要充值缴费等多种理由要求张某乙充值,被害人张某乙首次充值后经查询看到后台被冻结资金与充值金额相符,误以为资金充值到了该可靠、安全的平台上,遂多次转账15400.3元欲解冻资金,其中13200.3元已转到梁某某尾号为69054的民生银行卡内,该卡内13200元又转入李某某的银行卡,由潘某某提现。
5、2019年12月20日,被害人肖某某在“浩端淘”网络平台出售游戏账号,平台显示以500元成功出售。因肖某某无法提现遂联系平台客服,平台客服以资金冻结需交钱解冻等、解冻需要充值缴费等多种理由要求张某乙充值,被害人肖某某首次充值后经查询看到后台被冻结资金与充值金额相符,误以为资金充值到了该可靠、安全的平台上,遂多次转账打款5500.3元欲解冻资金,其中3000.1元转入到潘某某、梁某某提供的张某甲尾号43315的农行卡内,将该卡3000元转入宗胜利银行卡,由潘某某提现。
2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实施诈骗事实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和潘某某、黄某某等人通过提供用于取现的银行卡或收款二维码骗取他人钱款的情况下,黄某乙(在逃,下同)向其购买收款二维码并承诺1000元好处费,后陈某某联系其兄弟提供给黄某乙支付宝二维码用于诈骗,涉案资金12800.1元。
具体犯罪如下:
2019年12月24日20时许,被害人赵某某在“优逸选”网络平台出售游戏账号,平台显示以800元成功出售。因赵某某无法提现遂联系平台客服,平台客服以资金冻结需交钱解冻等、解冻需要充值缴费等多种理由要求赵某某充值,被害人赵某某首次充值后经查询看到后台被冻结资金与充值金额相符,误以为资金充值到了该可靠、安全的平台上,遂多次转账打款18400.02元欲解冻资金,其中12800.1元转入到陈某某提供的“车总汇汽车美容服务中心”的商家二维码,陈某某将12800元转入黄某乙支付宝内,陈某某获利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交易明细、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姜某某、王某某、张某乙、肖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证据;
6.电子数据:聊天记录翻译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方式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金龙
检察官助理:杨蕙箐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东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罪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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