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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住**市**街道**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市**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019年8月28日经**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同日由**市公安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市**区看守所。

本案由**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同年12月13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同年2月9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内发布出售手机电话号码,自2018年3月至2019年7月期间骗取余某某、刘某、李某、吴某某等二十二人共计59522元,至今已退还10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口证明及照片、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截图交易记录、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凭证、微信二维码;2.被害人证言:余某某、刘某、余某某、李某等二十二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电子数据检查提取笔录及照片、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媛媛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碟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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