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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37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05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镇**村**组**号。2002年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千元;2006年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8年2月9日因赌博被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20年3月1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丹凤,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陈某某在全国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期间,谎称有购买熔喷布的渠道,以交付定金为由,骗取卢某某2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卢某某2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收条;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卢某某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被告人陈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害人卢某某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孙青兰

2020年3月20日

附注: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64687****;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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