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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端检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镇**村**村**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20日被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4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6日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在微信群聊、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防疫物资销售信息,诱骗被害人加为微信好友,以要求先付款再发货为由,收取被害人支付的货款共25700元后,将部分款项转到其另一微信号用于个人挥霍,并将作案用的手机转卖他人。

1.2020年2月5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群聊“seesee珠宝福利群”添加被害人陈某君为微信好友,并在微信朋友圈宣称有口罩出售,后利用虚假的口罩图片、信息,骗取陈某君于当天17时许通过微信转帐支付2400元购买800只口罩,并承诺次日发货。2020年2月6日22时,陈某君咨询陈某某快递单号时,陈某某不回复且将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有关口罩的信息内容删除。

2.2020年2月5日19时许,被害人高某诗通过陈某君介绍添加被告人陈某某为微信好友欲购买口罩,被陈某某以相同手段骗取了600元。

3.2020年2月6日14时许,被害人吴某媚添加被告人陈某某为微信好友欲购买口罩,被陈某某以相同手段骗取了22700元。后由于一直没有收到货,被害人吴某媚多次要求退款并声称要报警,被告人陈某某被迫于2020年2月16日通过支付宝转帐退还22700元给吴某媚。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家属代其退赔了全部款项给被害人陈某君、高某诗,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25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新华

黎巧玲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6张。

3.《量刑建议书》10份。

4.扣押的物品随案移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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