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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40219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云南省玉溪市**区**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至2019年10月21日被临时羁押于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看守所;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快手、QQ、微信等网络软件,通过远程、非接触式手段设置骗局,用两个QQ号同时冒充财务人员和客服人员,向被害人周某某谎称可以提供贷款,后以贷款需要先支付利息为由共骗取位于汤阴县古贤镇古贤村的被害人周某某4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羁押证明、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周某某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斌伟

(院印)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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