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在2012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化名“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并虚构其家庭地址,通过QQ,以和被害人张某某谈恋爱结婚为由,取得张信任。后谎称其母亲生病、家庭困难、买种子等各种理由,让张为其转账打钱,共骗取该张人民币162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 强
检察官助理:刘 艳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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