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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031988********,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号楼**单元**。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0月5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份至8月份期间,陈某某虚构可以免考代办C1、B2驾驶证的事实,在鹤壁市山城区等地诈骗孙某某、朱某某等人450700元,陈某某将诈骗所得财物用于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2.被害人孙某某、朱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卢毅红

检察官助理:李  颖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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