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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汝南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河南省汝南县**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6日被汝南县公安局逮捕;后经本院决定,于同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17日,被害人张**通过QQ群认识了一位叫谢**(另案处理)的人,谢**称其可以无需考试就办理C1驾驶证,后张**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和谢**、陈某甲(二人系夫妻关系)见面商谈办理驾驶证的事,后多名张**的朋友联系张**要求办理驾驶证,并将钱交给了张**,张**在收到钱之后,通过当面支付现金、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将26000元分四次支付给了陈某甲。之后谢**、陈某甲一直未将驾驶证交付给张**,后于2015年二人将6500元退给张**,余下19500元在陈某甲被逮捕后其近亲属陈某乙退还给张多道。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等;

2、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被告人张多道的陈述;

4、证人证言;

5、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以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积极退赔赃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舒心忠

2020年66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三门闸街道办事处大唐村砖井沿63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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