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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诉刑诉〔2019〕309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现住福建省上杭县**镇**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7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江某某、黄某某(均已判刑)、林某某(另案处理)邀被害人胡某某到上杭县茶地乡一农家乐吃饭,席间被告人陈某某等人不断轮流向被害人胡某某敬酒,伺机将其灌醉。酒后,江某某等人以娱乐为由诱骗胡某某参与“九点半”形式的赌博,在赌博过程中江某某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手机、耳塞等作弊工具进行作弊,被告人陈某某与黄某某按照江某某的手势配合下注,林某某则故意站在胡某某身边与其亲热,以此分散胡某某的注意力,从而骗取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37500元。后江某某、黄某某等人与胡某某到上杭县被告人陈某某家,被告人陈某某与江某某、黄某某、林某某再次以相同方式合伙设赌骗取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30000元。

2019年8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到上杭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上杭县公安局提取的微信转账记录、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2.证人林某某、黄某某、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6.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67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蓝姗姗

  

2019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证人名单。

4.祖训家规。

陈氏祖训家规

克勤克俭,毋怠毋荒;

礼义廉耻,四维毕张;

处于家也,可表可坊;

仕于朝也,为忠为良。

注释:勤俭节约,不能养成荒废和懒惰的习惯;无论何时何地都能够彰显合乎道德规范的行为、举止廉洁的操守和正确的荣辱观。身为平民百姓,被邻里当作模范模仿;在朝廷做官,就应当是忠臣良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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