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02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区**号。2019年9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交友软件认识被害人梁某某并添加微信好友。被告人陈某某使用网上下载的女性照片做头像,假借“田某某”的女性身份,逐渐与被害人梁某某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1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多次以生日、无钱交学费、无生活费等理由共骗取被害人梁某某人民币57661.99元。期间被害人梁某某多次要求与被告人陈某某见面或视频聊天,但陈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后被害人梁某某发觉受骗并报警。
同年9月18日,公安人员在广东省韶关市**售楼部地下停车场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婷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册、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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