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571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镇**村**坊组**号,2017年12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20年6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陈某甲化名“陈某丙”,通过陌陌认识了罗某某,称自己在房管局上班,之后两人发展成情人关系。2019年3月,陈某甲谎称自己父亲为政府干部,因贪污问题被人追查,需要钱托关系解决问题,骗取罗某某约七八万元。2019年7月,罗某某有一笔拆迁款到账,需购买房子便询问陈某甲那里的房子比较好,陈某甲告诉罗某某龙大壹号的房子比较好,还声称自己有关系能借他人公积金购房,在买房时获得优惠,两人便一同前往龙大壹号看房。几天后陈某甲告知罗某某房子已经买好,罗某某询问他是否有购房手续,陈某甲便借口拖延手续正在办理。为骗取罗某某信任,陈某甲就通过路边办假证的办了一张虚假的购房发票给罗某某,共计骗取罗某某购房款约40万元。
2019年12月,被告人陈某甲同样化名“陈某丙”,通过微信认识文某某,后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陈某甲称自己在丰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工作,其父为南昌市第二附属医院领导,认识丰城市人民医院领导,以通过关系帮文某某买社保落户为人民医院职工为由,骗取文某某钱财。之后,因文某某想到城区买地盖房,陈某甲又称其能够通过亲戚关系帮其购买到余上刘家宅基地,前后共骗取文某某钱财约10万元。
2020年4月,被告人陈某甲谎称自己家中买了地要建房,需要钱购买建筑材料,骗取文某某表弟任某某6.8万元,后又以看望抚州市市长母亲为由骗取任生平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雷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某、文某某、任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事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明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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