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区检一部刑诉〔2020〕Z11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021990********,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社区***路131号,住广东省**市**镇西冲市场附近一出租屋。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7月1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30日,被害人陈阁庄由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普惠公司)担保,通过时任该公司销售人员的陈某某办理借款手续,向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20万元。2019年10月20日,陈阁庄想提前还款,就打电话联系陈某某让其办理提前还款业务。被告人陈某某已于2019年8月16日从公司离职,因其有赌博恶习,经济拮据,遂产生了诈骗的想法,并隐瞒已离职的情况,答应帮陈阁庄办理提前还款业务。
2019年10月31日,陈某某诈称办理还款手续,在云城区河口街道***石材厂与被害人会面,利用陈阁庄的手机进行操作,获得手机验证码,并通过第三方代扣,将陈阁庄建设银行卡的5万元,工商银行卡的10万元,一共15万元非法占为己有,然后欺骗陈阁庄已完成提前还款手续,并离开现场。
2、2018年12月8日,被害人蓝某某通过时任平安普惠公司销售员的被告人陈某某办理贷款业务,并贷得人民币15万元。2019年1月,蓝某某准备提前偿还8万元借款,并联系陈某某办理手续。
2019年1月24日,陈某某诈称办理提前还款手续,在云城区新世纪广场一楼一奶茶店与被害人会面,利用蓝某某的手机进行操作,获得手机验证码,并通过第三方代扣,将蓝某某建设银行卡的8万元非法占为己有,然后欺骗蓝某某已提前还款8万元,并离开现场。
2019年5月,蓝某某准备提前偿还剩余贷款,并联系陈某某办理手续。2019年5月15日,陈某某去到蓝某某公司办公室,诈称办理提前还款手续,用上述方法,将蓝某某工商银行卡的1万元非法占为己有,然后欺骗蓝某某已提前还款1万元,并离开现场。
2019年5月17日,陈某某去到蓝某某公司,诈称继续办理提前还款手续,用上述方法,将蓝某某农业银行卡的3.4797万元非法占为己有,然后欺骗蓝某某已完成提前还款手续,并离开现场。陈某某通过上述手法共骗取蓝某某人民币12.4797万元。
3、2019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以冲高业绩任务为借口,请求被害人邓某某君通过陈某某向平安普惠公司办理贷款10万元人民币,并谎称为期一至二个月就能办理结清贷款业务。2019年1月11日,邓某某君通过陈某某向平安普惠公司办理贷款业务,并贷款9.4万元人民币。当天,陈某某即利用第三方划扣软件将邓某某君农业银行账户中的5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2019年1月20日,陈某某约邓某某君在云城区金山路林某某苑某某宜某某见面,并谎称继续帮助邓某某君进行操作,利用邓某某君的手机进行操作,并通过第三方代扣,将邓某某君农业银行卡的4.4万元非法占为己有,然后欺骗邓某某君已经完成操作,离开现场。陈某某以邓某某君的名义进行部分还款,至案发时,还有本金5.80721万元尚未偿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物证、书证;3、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导致被害人做出错误的财物处分,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金额达332869.1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海峰
检察官助理:罗文立
2020年10月28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三册、提讯证一份、证据目录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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