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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19〕652号 

  被告人陈某,男,19****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31973********,汉族,大专毕业无业,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20****日因犯诈骗罪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诈骗,2019年6月1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9年6月27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6月28日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19年9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2年3月,被告人陈某在工商银行南阳分行财务会计部统计报表管理岗位工作。

2009年冬,被告人陈某的亲戚向被害人李某某介绍陈某在工商银行南阳分行工作,有揽储任务,介绍李某某到银行存款。陈某欺骗李某某通过自己将钱存入银行有5%的高额奖励,李某某信以为真,与赵某某一起到工商银行南阳分行交给陈某现金10万元,由陈某办理内部存款,陈某给李某某出具了从银行内网下载文件修改后套用银行公章制作的虚假的“内部上存人行存款协议书”,将存款用于个人投资。

2009年11月11日,李某某在工行南阳分行营业厅办理45万元定活两便存单后,将存单和身份证交给陈某,让陈某办理内部存款。2009年11月12日陈某将钱取出,用于个人投资,陈某给李某某出具了从银行内网下载文件修改后套用银行公章制作的虚假的“内部上存人行存款协议书”。

2011年3、4月份,李某某再次交给陈某现金20万元,让陈某办理内部存款,陈某给李某某出具了从银行内网下载文件修改后套用银行公章制作的虚假的“内部上存人行存款协议书”。

在各笔存款到期后,陈某将存款协议收回,将存款利息和本金合并,分别于2011年7月17日、2011年10月19日、2012年1月20日重新以中国工商银行南阳分行名义向李某某出具“内部上存人行存款协议书”。

2012年2月份,李某某追要存款,陈某因投资失败,无力兑付本金和利息,又伪造中国工商银行南阳分行文件工银宛发[2012]136号关于转发《推迟办理兑付利息的通知》的通知,假称银行文件要求将2012年1、2月份到期利息兑付推迟至 3月2日办理,以此欺骗李某某。2012年4月26日,在李某某追要下,陈某承认伪造存单欺骗李某某,将存款用于个人炒股等投资的事实,给李某某出具了欠条;2012年12月12日,陈某向李某某出具还款计划,承诺分次归还李某某本金75万元。至案发陈某仅归还李某某5300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张某、赵某某、杜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十一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惠笑梅

助理检察员:刘雅兴

(院印)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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